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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服务田家村
    2022-01-08 22:01:31   转载


    尚义县人民政府

    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

    储存、运输和燃放

    烟花爆竹的通告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《尚义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》具体要求,现就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在尚义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(除县外途径合法车辆外)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。

    二、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完成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的吊销工作,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许可证的商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,不得继续储存。

    三、违规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根据《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  四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根据《张家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因重大节假日、重要活动等原因,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,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,由相关部门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,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,公安机关进行监督。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五、县公安、住建(城管执法局)、应急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,根据《尚义县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》中职责分工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(批发、零售)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。

    六、对阻碍执法的,依法予以严厉打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 七、党员干部及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居民小区包联单位工作人员,村委会、居委会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。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均有权劝阻,并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
    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0313-4332193。

    非法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:110。  

    尚义县人民政府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12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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